螺旋卸船机验收标准
螺旋卸船机验收标准
以卸船能力1500吨/小时煤炭螺旋卸船机为例:
一、在卸船机额定能力为1500吨/小时的情况下,卸船机通过从一个船舱内连续的、无间断的、无任何因卸船机本身而产生故障的至少2小时卸煤炭作业。
二、在卸煤炭试验步骤的其他时间内,也就是除去2小时无中断额定能力试验外的期间里,应考虑卸船机所有方面的功能都达到技术规格书和合同规定的功能标准外,还应该保证以下内容:
1、所有运动的速度范围
2、所有机构正常工作和最大范围
3、所有运动的操作灵活性和控制的精确程度
4、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的操作的可靠性
三、卸船额定能力的考核
1、卸船机作业条件为:一艘2~5万吨级左右的煤炭散货船,在中等潮位左右,船舱内卸掉1/4的货物,形成一个正常的卸料作业面,开始卸船并进行额定能力的考核。
2、被测试的螺旋卸船机的总卸船作业量,将通过一台计量秤累计数来衡量,记录好卸船时间,进行2小时后计算出平均卸船能力。试验连续进行3次,取3次的平均值作为考核卸船机额定能力的指标,要求额定能力不小于1500吨/小时。
3、在此项考核中,卸船机单台额定能力为1500t/h;卸船机的功能要满足设计条件、设计标准和规定功能的所有要求;任何零部件不过热;转接点料流平稳;在运行产生粉尘环保要求标准状态下将煤炭转卸到码头密闭通廊内。
四、最大生产能力考核
1、卸船作业条件:船型和物料条件与三-1款的相同,水位条件及舱内物料面状况不限定。
2、测试时宜在充分利用有利的卸船作业条件和使卸船机的自身能力得到有效和充分发挥的情况下进行,测取10分钟内卸船机正常工作卸船量,连续测试3次取最大值,以此确定出最大生产能力(t/h),该值应达到1800 t/h。
五、连续24小时运转试验
1、船型和物料条件与三-1款的相同。按照现场所提供的作业安排,卸船机以正常卸船作业方式连续卸船作业24小时(可包含清舱作业)。卸船机的运转应正常,无较大的故障发生,故障停机总时间不超过0.5小时,则认为此项运转试验合格。
2、本项试验可与额定生产能力和最大生产能力考核试验结合进行。
备注:此项测试如进行,必须与生产能力测试结合。
3、三、四、五该三项试验若有不合格者,应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重新安排试验。每种试验均以三次为限,若三次试验不合格,则视为该产品验收不合格。